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暫緩量刑、緩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
取保候審時間不算緩刑時間,緩刑是指經過法院判決後生效的刑期,是有期徒刑的一種。而取保候審,是一種法律強制手段,分為人保和財保,一般只有在公安局的取證階段使用。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6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暫緩量刑、緩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
取保候審時間不算緩刑時間,緩刑是指經過法院判決後生效的刑期,是有期徒刑的一種。而取保候審,是一種法律強制手段,分為人保和財保,一般只有在公安局的取證階段使用。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6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罪犯獲得了取保候審是否能判緩刑,如果在公安偵查階段或者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能夠爭取到取保候審,那麼在後期法院審理階段,一部分案件都能夠被被判處緩刑。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期間不算入服刑期間。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服刑期間指的是已經被法院判處刑罰的罪犯,在拘留所、監獄等地服刑的期間,因為取保候審期間不能算入服刑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