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取保候審這個程式不需要透過開庭來完成,具體是否開庭需要結合犯罪證據、事實等因素來進行審判。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只要辦案機關覺得合適,就可以採取,不必開庭,但是如果辦案機關(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則應當移送法院審判,法院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外,應當開庭。
取保候審與不起訴沒有關係,滿足不起訴的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類不起訴,即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但無論是哪一種不起訴決定都將導致刑事訴訟程式的終結,其法律效果都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無罪認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和會不會被判刑是沒有必然聯絡的,法院會不會判刑,要依據掌握的證據是否充分而定。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要看情況。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則不會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而且因犯罪情節輕微或具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訴的,仍會有本應的案底記載。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 ...
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審,還要經過法院審判,如果法院作有罪判決就有案底,如果作無罪判決就沒有案底。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 ...
醉駕一般不能免除起訴,除非有刑訴法第十六條的情形可以免除起訴。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 ...
取保候審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只要經過執行關機關批准,一般是可以去外地的。
但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之後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在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傳訊的時候應當及時到案。違反取保候審期間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機關是有權利即時把犯罪嫌疑人抓拿歸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
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批捕後也能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
取保候審並不等於不判刑了,而是對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形式,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後仍然要等待法院的開庭審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
取保候審後,是否可以撤案,還要看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情況決定,如果沒有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微不應當追究的就要撤案。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