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不會批准出國的。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人要隨傳隨到、不得離開所在地的縣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不會批准出國的。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人要隨傳隨到、不得離開所在地的縣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不能。《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等規定。
取保候審法院開庭不會收監,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才會將收監處理。但若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有違反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以撤銷取保候審,執行逮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