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適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只要當事人符合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即可選擇“人保”或者“財保”的方式辦理取保候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65、69、74、75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6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公安部《規定》第63條等的規定,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符合的條件有:
1、可能判處、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醉駕取保候審需要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 ...
監視居住改取保候審的條件主要是,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如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 ...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實行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 ...
解除取保候審條件如下:
1、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於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應當繼續採取取保候審,因此予以解除;
2、 ...
責任:擔保人沒有盡到義務時,司法機關可以對其處以罰款,追究其經濟責任。
取保候審的擔保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案。 ...
適用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
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辦理取保候審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申請人是律師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
3、取保候審申請書。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