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緩刑的判決書的生效時間一般在15日之後,如果你對判決有什麼不服的,可以在宣判的15日之內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受賄罪緩刑的判決書的生效時間一般在15日之後,如果你對判決有什麼不服的,可以在宣判的15日之內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判決書的生效時間要看是幾審,二審一般是判決一經做出即生效,而一審則不同,一審的生效時間是十五天,法律對此的規定是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對於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的確定,當事人可以根據上述的審級區別來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上訴權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民事判決書的生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5條規定:“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給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二、刑事判決的生效期:
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後,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後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