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遺囑見證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
(4)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擔任遺囑見證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
(4)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立遺囑的有效條件有:
(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則不影響他當時所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繼承法》第22條規定:“他人偽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為於己不利,又另造一份於己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些都屬無效遺囑。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根據《繼承法》第20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
遺囑見證人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是繼承人或者受贈人。
3、與繼承人和受贈人沒有利害關係。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8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