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是指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種刑罰,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製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脫掉中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一,其後相沿直至清末。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杖刑是指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種刑罰,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製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脫掉中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一,其後相沿直至清末。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1、小刀割腳。用小刀在受刑人腳上不斷切割;
2、捺鞋底。將腳心皮膚和錐子或注射針消毒,用針扎進受刑人腳心後就拔出,錯開一點再扎進去,扎遍整個腳心,就像用錐子捺鞋底一樣;
3、腳心注水。用注射器吸滿藥水,把針頭扎進受刑人腳心1至2釐米,把藥水推進去;
4、腳踩圖釘。把釘子消毒後放在地上,讓受刑人走過去;
5、竹籤穿腳掌。把竹籤插進受刑人的腳心;
6、開水燙腳。把水燒開後,把腳放進去幾十秒;
7、火燒腳心。用燭焰在腳心底下烤,痛程度在於火焰離腳底的距離,不小於2釐米;
8、夾腳趾。把竹筷子一根根插進受刑人的每個腳趾縫,在拇指和小指外也各放一根,雙手握住筷子的兩頭,用力夾受刑人的腳趾。
黥刑,又名墨刑、黵刑、刺字,上古的五刑之一,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使用時間最長的一種肉刑,直至清末光緒三十二年修訂《大清律例》時才被徹底廢除,前後沿用時間長達數千年。
黥刑是封建國家刑罰制度中的正刑;在漢文帝廢肉刑之後,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中黥刑實際上並沒有真正被廢除,而成為國家刑罰制度之外的一種私刑,根據封建統治者的需要和喜怒可以隨意使用。五代後晉天福年間後,黥刑又正式成為封建國家刑罰制度中的一種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廢除,才真正退出了歷史舞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