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的戶稅與丁稅為主,以商稅,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的稅收制度。這一稅制,初步形成於西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漸趨完備,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均田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時期,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兼併之風日盛,在不斷清丈田畝、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地、戶、丁稅的合併徵收,並加強商稅和鹽、茶、酒等貨物稅的徵收制度,從而使商稅與貨物課稅成為中國封建末期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的戶稅與丁稅為主,以商稅,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的稅收制度。這一稅制,初步形成於西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漸趨完備,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均田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時期,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兼併之風日盛,在不斷清丈田畝、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地、戶、丁稅的合併徵收,並加強商稅和鹽、茶、酒等貨物稅的徵收制度,從而使商稅與貨物課稅成為中國封建末期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宗法制是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繫貴族間關係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朝的事情。
我國稅收制度設計遵循以下原則:
1、財政原則:
稅收的基本職能是籌集財政收入。為國家財政需要提供穩定的收入來源是建立稅收制度的基本準則。
2、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指政府徵稅要使不同納稅人承受的稅收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並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
3、效率原則:
稅收的效率原則要求政府徵稅活動一方面要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經濟行為的合理化和社會經濟效率的提高,或者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最小;另一方面要以儘可能小的稅收成本來取得稅收收入,即稅務機關的徵收費用和納稅人的納稅費用最小化。
4、適度原則:
在稅收制度設計中,社會整體稅收負擔的確定,要充分考慮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和納稅人負擔能力,既能基本滿足國家的財政需要,又不能使稅負太重影響到經濟發展與人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