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酷刑彈琵琶是從明朝開始實施的酷刑,這裡的琵琶不是指樂器,彈琵琶是用鋒利的刀把犯人的肋骨一根一根地砍下來,因為肋骨在古時也叫琵琶骨,因此叫彈琵琶。
真可謂是以肋骨作琴絃,尖刀為玉指,彈奏出一曲人間地獄的斷腸之曲。其最酷者曰琵琶,每上,白骨盡脫,汗如雨下,死而復生,如是者二三次,荼酷之下,何獄不成。《明史》第七十三卷記載《刑法志》中如此記載。雖然人們有時候會說有人死上一百次不足以償還他的罪惡。不過看到酷刑如“彈琵琶”者,怕是寧願乾脆的死上一百次也不願被“彈琵琶”一次。
古代酷刑彈琵琶是從明朝開始實施的酷刑,這裡的琵琶不是指樂器,彈琵琶是用鋒利的刀把犯人的肋骨一根一根地砍下來,因為肋骨在古時也叫琵琶骨,因此叫彈琵琶。
真可謂是以肋骨作琴絃,尖刀為玉指,彈奏出一曲人間地獄的斷腸之曲。其最酷者曰琵琶,每上,白骨盡脫,汗如雨下,死而復生,如是者二三次,荼酷之下,何獄不成。《明史》第七十三卷記載《刑法志》中如此記載。雖然人們有時候會說有人死上一百次不足以償還他的罪惡。不過看到酷刑如“彈琵琶”者,怕是寧願乾脆的死上一百次也不願被“彈琵琶”一次。
彈琵琶是明朝發明的一種酷刑,主要在錦衣衛和東廠使用。被使用者痛苦萬分,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生不如死,最後皮肉慢慢綻開,劃裂,既癢又疼。
據《明史》卷七十三《刑法志》記載:“其最酷者曰琵琶,每上,百骨盡脫,汗如雨下,死而復生,如是者二三次,荼酷之下,何獄不成。”每次用刑下來,囚犯哀聲震壁,血肉潰爛,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慘毒難言。所以,當時人一下詔獄,就魂飛湯火,而一旦能從詔獄轉送法司,競覺得不啻天堂之樂。
1、聞舟中夜彈琵琶者.(夜,時間名詞做狀語:在夜裡)。
2、遂命酒.(名詞酒受助動詞命修飾,作動詞:擺酒席.)。
3、商人重利輕離別.(形容詞重輕均帶賓語,作動詞:看重,輕視.)。
4.潯陽江頭夜送客 在夜晚;名詞作狀語。
5.夢啼妝淚紅闌干 做夢;名詞作動詞。
6.歌以贈之 唱歌;名詞作動詞。
7.鈿頭銀篦擊節碎 敲碎;形容詞作動詞。
8.江州司馬青衫溼 沾溼;形容詞作動詞。
【省略句】:
1、初為《霓裳》後《六么》:
此句為“平行語省略”(王力《漢語詩律學》提法)。詩詞中,短語或句子如果是兩個並列的部分組成,有時可省略關聯詞,有時省略主要成分。這句承前省掉“為”。與之相同的還有:“今年歡笑復明年(歡笑)”、“春江花朝秋(江)月夜”。
2、本長安倡女:
省略謂語,“本(是)長安倡女”。
3、使快彈數曲:
省略“之”,琵琶女,“使(之)快彈數曲”。
4、送客湓浦口:
省略“於”,在,“送客(於)湓浦口”。
5、感斯人言:
省略“於”,被,“感斯(於)人言”。
6、沉吟放撥插弦中:
省略“於”,在,“沉吟放撥插(於)弦中”。
【狀語後置】
1、今漂淪憔悴,轉徙於江湖間。
漂淪:漂泊淪落。江湖:泛指四方各地。“轉徙於江湖間”為狀語後置句,應為“於江湖間轉徙”。全句翻譯為“如今漂泊淪落,在各地間流離轉徙。
【介賓短語後置】
1、嘗學琵琶於穆、曹二善才:
於,向。應為“嘗於穆、曹二善才學琵琶”。
2、轉徙於江湖間:
於,在。應為“於江湖間轉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