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人需交驗下列材料:
憑公安機關簽發、簽註的居住證、即可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
居住證丟失或未辦理居住證的,需提供以下兩方面的證明材料:
身份證明材料,包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它有效身份證件,提供其中之一即可;證明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公安機關有效居住登記資訊、勞動合同、工商執照、學生證或學籍證明、房產證等,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人需交驗下列材料:
憑公安機關簽發、簽註的居住證、即可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
居住證丟失或未辦理居住證的,需提供以下兩方面的證明材料:
身份證明材料,包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它有效身份證件,提供其中之一即可;證明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公安機關有效居住登記資訊、勞動合同、工商執照、學生證或學籍證明、房產證等,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1、身份證可以異地辦理。
2、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的情形:因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份的;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3、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由公安部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定。 公安機關收取的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全部上繳國庫。
可以的
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的省、市、縣均可以異地辦理身份證。
申請換領的,交驗原有效期滿的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戶口簿、居住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件)。
離開戶籍地的群眾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步驟: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第二步,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稽核簽發。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