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有: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口頭脅迫結婚是否屬於可撤銷婚姻需要看是否具有構成脅迫的條件,具體是:
1、須有脅迫的故意;
2、須有脅迫行為;
3、須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欺騙婚姻不屬於可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1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1、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 ...
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時違背某些婚姻要件,依法應當撤銷的婚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此,被脅 ...
可撤銷婚姻法條的規定是: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對於可撤銷婚姻中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結合司法實踐,一般會作如下分割:1)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的收入,認定為個人財產。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按照個人財產對待。可撤銷婚姻被解除時,當事人一方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所有。2)同居期間當事人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照按份共有處理。婚姻被撤銷後 ...
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有,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可撤銷婚姻的唯一撤銷原因是脅迫,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 ...
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與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的法律後果是一樣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無效婚姻,自始無效。
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4、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法律有關父母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