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司機醉酒駕駛的處罰是: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司機醉酒駕駛的處罰是: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司機醉駕吹氣標準是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1、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車牌號的處罰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即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2、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處罰標準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3、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罰是:
(1)行政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