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不同於日常所說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是所有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勞教和社群矯正部門工作的人員都屬於司法工作人員,只有擔負刑法規定的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四種職責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員。
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不同於日常所說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是所有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勞教和社群矯正部門工作的人員都屬於司法工作人員,只有擔負刑法規定的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四種職責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員。
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司法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我國《刑法》意義上的司法工作人員是具有司法人員身份,或依法行使司法人員職責的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管人員。
司法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在司法活動中的化身,是國家司法權利的具體執行者,其在司法活動中所實施的行為無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的正確、統一實施密切相關。可以說,司法工作人員能否代表國家正確行使司法權,是我國從人治走向法治,真正依法治國的關鍵。因此,司法工作人員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是最基本的職業道德要求,也是確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的重要條件之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