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隨著當代中國法治化程序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在這一項龐大而又複雜的司法工程當中,司法獨立無疑是能夠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突破口。
2、司法獨立含義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含義就政治層面而言,司法獨立指司法權獨立,源於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則;第二層含義是法院獨立,法院獨立是司法權獨立的制度表現,包括法院獨立於非法院機構和法院之間相互獨立;第三層含義是法官獨立,既獨立於其他職業的公民又須特別強調法官與法官之間的自主性,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最高形態。
1、隨著當代中國法治化程序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在這一項龐大而又複雜的司法工程當中,司法獨立無疑是能夠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突破口。
2、司法獨立含義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含義就政治層面而言,司法獨立指司法權獨立,源於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則;第二層含義是法院獨立,法院獨立是司法權獨立的制度表現,包括法院獨立於非法院機構和法院之間相互獨立;第三層含義是法官獨立,既獨立於其他職業的公民又須特別強調法官與法官之間的自主性,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最高形態。
作為一項政治思想原則,司法獨立原則起源於三權分立學說,是三權分立的派生物。三權分立學說的產生,已經具有三百多年的歷史。所謂三權分立,就是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個部分,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機關掌握和行使,這三個機關的法律地位互相平等、互不隸屬、互相制衡。它明確規定司法權屬於法院,規定司法機關是獨立的機關,並同時規定共和國總統是司法機關獨立的保障者。日本憲法規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本憲法及法律的約束。德國憲法規定,設立聯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審判權,並按照司法獨立原則進一步規定,法官獨立只服從法律。
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對保證司法裁判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滿足社會成員對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 義。司法獨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環節,要求圍繞這一中心進行必要的制度重構。司法獨立和對司法的監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對立,兩者的出發點都是要實現司法程式和實體的公正,在堅持司法獨立的前提下完善對司法的監督是處理好兩者關係必須遵循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