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放寬政策源於《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全稱應為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律師、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司法考試放寬政策: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以報名時戶籍為準,填報的戶籍程式碼資訊應當與戶籍所在地一致。原戶籍在放寬地區,報名時戶籍已經遷到非放寬地區的,不能享受報名學歷放寬政策。
司法考試放寬政策源於《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全稱應為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律師、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司法考試放寬政策: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以報名時戶籍為準,填報的戶籍程式碼資訊應當與戶籍所在地一致。原戶籍在放寬地區,報名時戶籍已經遷到非放寬地區的,不能享受報名學歷放寬政策。
放寬地區一般都是貧困縣,偏遠地區。戶口在這些地方的人,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適用以報名時戶籍為準,填報的戶籍程式碼資訊應當與戶籍所在地一致。原戶籍在放寬地區,報名時戶籍已經遷到非放寬地區的,享受報名學歷放寬政策。司法考試放寬政策源於《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全稱應為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律師、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繼續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的通知》、《司法部關於繼續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律師學歷條件的通知》精神,經研究,現就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下列地方的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學歷條件可以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陝西省 藍田縣、周至縣、戶縣、高陵縣、印臺區、耀州區、宜君縣、陳倉區、鳳翔縣、岐山縣、扶風縣、眉縣、隴縣、千陽縣、麟遊縣、鳳縣、太白縣、三原縣、涇陽縣、乾縣、禮泉縣、永壽縣、彬縣、長武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