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審計報告,一般有四類:
1、法院委託的企業破產審計、評估業務,經濟承包糾紛審計業務,離婚當事人財產分割業務;
2、檢察院經濟案件數字確定業務;
3、各級紀委委託的黨員幹部經濟犯罪查證業務;
4、離出境管理部門要求的廠長、經理出國審計業務.
而財會證據鑑定,又稱司法會計鑑定是司法鑑定的一種,是訴訟活動中的一項主要內容。它是指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司法會計專門知識的人,運用專門方法對案件中涉及的財務會計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判斷並做出結論的一種科學活動。
司法鑑定審計報告,一般有四類:
1、法院委託的企業破產審計、評估業務,經濟承包糾紛審計業務,離婚當事人財產分割業務;
2、檢察院經濟案件數字確定業務;
3、各級紀委委託的黨員幹部經濟犯罪查證業務;
4、離出境管理部門要求的廠長、經理出國審計業務.
而財會證據鑑定,又稱司法會計鑑定是司法鑑定的一種,是訴訟活動中的一項主要內容。它是指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司法會計專門知識的人,運用專門方法對案件中涉及的財務會計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判斷並做出結論的一種科學活動。
司法鑑定結論的效力有:
一、合法來源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二、符合規格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三、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四、本部門委託鑑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五、距案發時間近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六、對實物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的撤銷條件包含: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