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後調解程式是:
1、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2、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司法鑑定後調解程式是:
1、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2、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司法鑑定後找對方賠償的方式是首先要認定事實確定責任,當各方在事故中的責任確定後,要等待損失終止。如果損失還在繼續中是無法進行進入結案過程的。當責任明確損失終止,可以進入善後協商過程,由雙方在司法部門主持下進行,也可以走法律程式由法院裁定。各方都接受了解決方案並辦理了確認手續,賠償才開始實施。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四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受傷後做司法鑑定時效有以下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規定,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