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司法鑑定的條件有:
1、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的撤銷條件包含: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受理程式有:
1、鑑定機構收取委託書。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三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2、審查鑑定事項、鑑定材料。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四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3、鑑定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決定受理。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六條,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
1、司法鑑定委託人: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2、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和裝置;
3、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透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4、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3名以上鑑定人;
5、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 ...
申請司法鑑定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申請技巧有:送交的鑑定材料必須真實、完整;精心準備鑑定陳述材料;客觀、冷靜地回答專家的提問;配合專家的檢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
司法鑑定類別具體有:
1、計算機司法鑑定;
2、環境監測司法鑑定;
3、工程造價司法鑑定;
4、產品質量司法鑑定;
5、司法會計鑑定;
6、智慧財產權司法鑑定;
7、稅務司法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四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 ...
申請撤銷司法鑑定的條件: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 ...
撤銷緩刑的必要條件:
(1)再犯新罪。只要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就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新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
(2)發現漏罪。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說明犯罪分子隱瞞了部分罪行,沒有認罪服法和真誠悔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漏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
(3)嚴重違法。 ...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
2、債務人作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
3、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的實現,只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於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