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可以重新鑑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四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司法鑑定可以重新鑑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四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在工傷鑑定最後對結果不服,可以到上一級勞動鑑定部門進行重新鑑定。發生工傷事故,企業拒絕申報確認,個人也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鑑定。如果單位不配合,先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勞動關係的仲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司法鑑定可以異地。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八條規定,司法鑑定有業務範圍限制沒有地域限制。當事人單方申請司法鑑定,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選擇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