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吃空餉嚴重是要按照我國刑法的詐騙罪進行判刑的。
2、“吃空餉”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職人員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等待遇或由單位違規繳納社會保險費,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及失蹤、死亡(宣告死亡)人員家屬、遺屬或他人直接或間接從單位、財政或社保經辦機構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補助費、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或養老金等待遇。
3、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1、個人吃空餉嚴重是要按照我國刑法的詐騙罪進行判刑的。
2、“吃空餉”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職人員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等待遇或由單位違規繳納社會保險費,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及失蹤、死亡(宣告死亡)人員家屬、遺屬或他人直接或間接從單位、財政或社保經辦機構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補助費、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或養老金等待遇。
3、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吃空餉”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職人員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等待遇或由單位違規繳納社會保險費,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及失蹤、死亡(宣告死亡)人員家屬、遺屬或他人直接或間接從單位、財政或社保經辦機構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補助費、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或養老金等待遇。
1、未實行聘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人員,由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2、對到齡未按規定辦理延長退休年齡手續,仍按在職人員領取工資和津補貼的人員(人大常委、政協委員等另有規定的除外),符合延長退休年齡規定的,單位按規定補辦延長退休年齡手續;不符合延長退休年齡規定的,單位立即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3、發現社保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保待遇的,社保機構應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人社部、各省市人社廳都有針對吃空餉整治方案和要求,根據國家《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法律規定:
1、一經發現對存在吃空餉人員要從重處罰,開除公職,且摺合吃空餉時間按規定期限,全額退還工資、獎金、津貼等。
2、針對吃空餉單位法人和主管領導,給予紀律處分,行政降職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