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分為自然人與法人、企業、其他組織。主體為自然人時,應審查對方的身份證件,以確定其是否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特殊行業的還要審查從業證書。主體為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時,要審查對方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特殊行業的審查資質證書,如藥品企業審查藥品經營許可證,房地產企業審查其“五證”等。第三人代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訂的合同,還要審查其是否持有授權委託書及授權委託的許可權是否寫明代為簽訂合同的事項。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主體分為自然人與法人、企業、其他組織。主體為自然人時,應審查對方的身份證件,以確定其是否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特殊行業的還要審查從業證書。主體為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時,要審查對方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特殊行業的審查資質證書,如藥品企業審查藥品經營許可證,房地產企業審查其“五證”等。第三人代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訂的合同,還要審查其是否持有授權委託書及授權委託的許可權是否寫明代為簽訂合同的事項。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的主體資格則是對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而言的,是指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關係的參與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能否作為經濟合同的主體,關鍵是看它是否取得合法經營的資格。 凡是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就有進行民事活動、自主經營的權利,從而也就取得參與民事法律關係的資格,自然能夠以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出現。
簽訂經濟合同,從某個角度上講,我國的經濟體制與過去相比,已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 合同簽約對方為自然人時,法律要求其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
不獨立承擔責任並不意味著沒有責任主體,只要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就一定存在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的行政主體。
情形有三種:
1、行政主體自己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法律義務;
2、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建立的其他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的行政權力,其建立者承擔由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行為的行政法律義務;
3、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撤銷的其他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的行政權力,其撤銷者承擔由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在被撤銷前所做的行政行為的行政法律義務,問題的答案是有這樣的行政機關,其行政法律責任由建立或撤銷它的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