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離職補償有: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3、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離職補償有: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3、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農村佔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秦 太史令
西漢 太史公 太史令
東漢 太史令
魏晉南北朝 太史局;太史
隋 太史曹 太史監;太史令
唐 太史局 渾天監 渾儀監 太史監 司天臺;太史局令 渾天監 太史監 司天臺監。824人
宋 司天監 太史局 天文院;司天監 太史局令
遼 司天監;太史令
金 司天臺;提點 司天監
元 司天監 回回司天監 太史院;提點 司天監 太史院史。259人
明 欽天監;太史令 監正。41-23人
清 欽天監;監正。154人
重要天文歷算人物如下:
漢代以前:甘德,石申等。
西漢:鄧平、唐都、落下閎等(太初曆)
劉歆(三統曆)
東漢:劉洪(《乾象曆》第一完記載定朔的歷法)
南北朝:祖沖之
三國:韓翊(黃初歷的朔望月週期最準)
唐:傅仁均(編撰《戊寅元歷》是正式採用定朔的歷法)
李淳風,一行
北宋:沈括
南宋:楊忠輔(《統天曆》取回歸年長為365.2425日)
元: 郭守敬
明:徐光啟
清:梅文鼎,王錫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