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結算方式等。
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約定或者是合同性質來確定,不同性質、內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結算方式等。
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約定或者是合同性質來確定,不同性質、內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價款、合同、約定、酬金、雙方、條款建設部第107號令,即《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第二十三條規定,合同價可以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
一個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但是,發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即人們能夠確定發出要約的是誰。一般情況下,要約的相對人(受要約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約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場合,要約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碼標價的商品銷售,就是要約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顧客(受要約人)發出的要約;
2、要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肯定。要約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必須包括合同主要條款,以使受要約人確切知道要約的內容,決定是否接受要約;
3、要約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當事人發出要約,是為了與對方訂立合同,要約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將這一意願表示出來。要約作為表達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已經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在此情況下,如果受要約人表示接受此要約,則雙方達成了訂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