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合同: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2、無效合同:根 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為無效:
第一: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當事人一方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
第三: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第四: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
第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3、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4、可撤銷合同: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是:
1、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均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據租賃合同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
2、租賃合同登記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但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3、未經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標的物具有違法性,該租賃合同應為無效。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五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買賣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8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後,合同視為成立後就發生法律效力。簽約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客體不合格房屋租賃應認定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五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
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透過判決或仲裁機構透過裁決確認,一方在起訴時合同效力並不確定,一方或雙方也無權自行確定。因此當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主張權利,時效期間應從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
符合下列兩個條件合同有效:
1、合同主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在法律上具有締結合同的行為能力。
2、合同雙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另一個要件。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條,當事人訂立合 ...
惡意串通的合同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 ...
先後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下:
1、後一份合同如果是前一份合同內容的補充,只要合同中相關內容不衝突,那麼兩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衝突的,則以後一份合同為準;
2、後一份合同對前一份合同的相關內容作了重大變更的,以後一份合同內容為準,前一份合同部分無效或者全部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 ...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 ...
1、根據法律是否明文規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稱,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2、根據合同當事人是否互相負有給付義務,可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3、根據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對價關係,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4、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