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期限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根據崗位確定 不同的崗位,應簽訂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來說,企業應根據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結合崗位的特點以及勞動者的年齡、性別、身體狀況、專業技術等因素,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1)對於保密性強、技術複雜、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可以選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中長期的勞動合同期限,以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帶來的損失。(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選擇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①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②以專案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③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④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工作性質確定 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選擇簽訂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時約定相應的試用期。(1)中高階管理人員和中高階技術人員是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證,而且他們的經驗也是一種寶貴的資源。在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連續簽訂2次中長期合同(如五年),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基層人員中大多數是剛畢業不久或工作不久的員工,他們需要熟悉企業的情況並積累工作經驗。對於這部分人員,可以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第一種是技術人員。由於技術人員需要考察的時間週期較長,可以採取第一次簽訂長期合同(如3-5年),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這段時間便於對他們工作能力進行考察,也利於崗位輪換,熟悉不同崗位的工作內容,同時避免由於工作的變換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的風險。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合適的可以續簽5年的勞動合同,再籤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第二種是管理人員。由於管理人員需要考察的時間週期較短,可以採取第一次簽訂短期合同,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這段時間可以瞭解他們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合適的可以考慮續簽5年的勞動合同,再籤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注意事項 在選擇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期限時,最好形成長期、中期、短期並用的複式格局模式,既保持勞動力的相對穩定,同時也促進勞動力的流動。切忌勞動合同期限一刀切,避免因勞動合同用一天到期,大量人員同時離職的現象。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亦稱定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約定了效力期間的勞動合同。其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亦稱不定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的勞動合同,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