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
3、數量,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4、質量,質量是對標的的質的規定。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指取得合同標的的當事人向對方支付的價金;報酬則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提供勞務者的另一方當事人付的酬金。
6、履行期限,是合同當事人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
7、履行的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當事人接受履行合同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
3、數量,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4、質量,質量是對標的的質的規定。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指取得合同標的的當事人向對方支付的價金;報酬則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提供勞務者的另一方當事人付的酬金。
6、履行期限,是合同當事人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
7、履行的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當事人接受履行合同
1、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並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它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同其內心真實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僅以行為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為根據,而不考慮行為人的內心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時,合同不僅應當符合法律,而且在內容上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以上八項中,一、二、三項為合同的必備條款,對於其餘條款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及《合同法》分則中各有名合同的具體規定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