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判決書開庭後的下達時間有兩種情況:
(1)五日內下達判決;
(2)當庭下判決。
一般情況都是五日內下達判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當庭宣告判決的,回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答;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尋釁滋事罪判決書開庭後的下達時間有兩種情況:
(1)五日內下達判決;
(2)當庭下判決。
一般情況都是五日內下達判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當庭宣告判決的,回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答;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合夥債務,是指於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以其字號或全體合夥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依據《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民事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受理法院院長批准。因此,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應在上述審限內審結,出具民事判決書。
合夥債務,是指於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公司以其字號或全體合夥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依據《民法總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民事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受理法院院長批准。因此,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應在上述審限內審結,出具民事判決書。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