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的書寫:
1、標題要寫“借條”。
2、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後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
3、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
4、表明出借的方式。
5、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也寫大寫數字,以避免之後就是否篡改發生爭議;同時幣種也要寫明,既要寫明是人民幣還是其他幣種。
6、借款時間和還款日期必須明確,以免因何時還款發生爭議;借期也要大寫。
7、以“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新增內容,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
借條的書寫:
1、標題要寫“借條”。
2、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後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
3、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
4、表明出借的方式。
5、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也寫大寫數字,以避免之後就是否篡改發生爭議;同時幣種也要寫明,既要寫明是人民幣還是其他幣種。
6、借款時間和還款日期必須明確,以免因何時還款發生爭議;借期也要大寫。
7、以“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新增內容,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
借條具體應包括如下要素:
1、雙方的身份資訊,如姓名、身份證號、聯絡方式、電話號碼等;
2、約定借款具體數額,支付借款款項方式和途徑;
3、雙方之間借款是否有約定利息。
4、約定還款的時間、還款方式。
5、借條雙方簽名蓋章或簽名按手印。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不需要,借錢給別人,借條必須寫,收條不需要寫。對方當面寫了規範的借條,就具有法律效力了。也無需再寫收條之類的憑據,因為收條的功能和使用範圍,一般適用於不要求歸還的收取款項(如收到房租費、水電費、贊助費、災區捐款等),並不適合在借錢的場合下運用。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
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