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畫:《長江三峽》、《小鳥天堂》、《黃山松》、《北國風光》、《魯迅的故鄉》、《一九七四年·長江》。國畫:《春雪》、《長城》、《獅子林》、《灕江新篁》、《石榴》、《江村》、《休閒》、《幻影》、《夢醒》、《巢》、《朱顏未改》。
吳冠中:吳冠中,生於1919年,卒於2010年,現代中國畫家。1919年出生於江蘇省宜興縣。1942年畢業於國立藝術專科學校,1946年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1947年到巴黎國立高階美術學校,隨蘇沸爾學校學習西洋美術史。吳冠中1950年秋返國。先後任教於中央美術學院、清
油畫:《長江三峽》、《小鳥天堂》、《黃山松》、《北國風光》、《魯迅的故鄉》、《一九七四年·長江》。國畫:《春雪》、《長城》、《獅子林》、《灕江新篁》、《石榴》、《江村》、《休閒》、《幻影》、《夢醒》、《巢》、《朱顏未改》。
吳冠中:吳冠中,生於1919年,卒於2010年,現代中國畫家。1919年出生於江蘇省宜興縣。1942年畢業於國立藝術專科學校,1946年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1947年到巴黎國立高階美術學校,隨蘇沸爾學校學習西洋美術史。吳冠中1950年秋返國。先後任教於中央美術學院、清
吳冠中創造性地將西方的形式美與中國傳統審美中的意境美進行有機結合,構成了具有中國民族特色的自然與形韻新體系。其油畫和水墨風景大多取材於江南風光,用幾何性的形體組合、鮮明純正的色彩、明亮的色調錶現詩一般的意境。其風格越成熟,抽象化傾向越突出,有的作品甚至成為一堆墨線和彩點的交織,飛舞跳動,構成節奏、韻律和詩意。
收藏者蘇敏羅2005年透過翰海拍賣公司以253萬元從書畫商蕭富元手中買下一幅署名為吳冠中的《池塘》油畫,吳冠中後寫下 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 的結論。雙方前天對簿公堂時,翰海公司堅稱不認可吳冠中的鑑定,因為畫家本人鑑定其作品有弊,也不符合司法規定。對這一論點,原告律師認為,吳冠中在此案並不僅僅是鑑定者,更是當事人,當事人當然有權對署有其名字的畫作作證。
在翰海拍賣公司2005年舉辦的油畫雕塑拍賣會上,收藏者蘇敏羅以253萬元的總價,從書畫商蕭富元手中買下了一幅署名為吳冠中的《池塘》油畫。今年7 月,吳冠中看到此畫後,憤而寫下 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 的結論。蘇敏羅為此將北京翰海拍賣公司與賣家蕭富元一併推上法庭,分列第一第二被告,要求退還畫款與佣金共253萬元。前天,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面對這幅價值253萬元的贗畫,收藏者、拍賣機構、賣畫人三方各執己見。原告代理律師王建軼昨天告訴早報記者,原告方勝訴的把握比較大。法庭不日將對該案宣判。
據王建軼律師介紹,在最後結果宣判前,法庭還將進行進一步調解,但翰海公司答應先還出120萬元,餘款以後商議解決。然而,值得玩味的是,答應先退出120萬元錢款的一方,原先是書畫商蕭富元,現在,付款方轉成了翰海拍賣公司。
吳冠中有權
對署名畫作作證
翰海公司堅稱,畫家本人鑑定其作品有弊。 我們不認可吳冠中的鑑定。我們認為,讓畫家本人來鑑定其作品的真偽,存在很多弊端,也不符合司法規定。吳冠中在本案中不能既充當證人,又充當鑑定人,如果吳冠中是證人,他需要出庭作證;如果作為鑑定人,則吳冠中需要有相應的鑑定資質。書畫的鑑定,主觀性很強,彈性很強,畫家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對於這一說法,收藏界支援與反對者皆有,但原告代理律師王建軼認為,畫作鑑定的定義應該是第三方,也就是中間組織的鑑定,中國現在缺少這方面的權威。吳冠中在此事件中應屬於一個當事人而非鑑定者, 當事人有權有責任對這幅署有自己名字的畫作證明,當事人是最有權力和權威的人,來說明此畫的真偽。
免責條款成法庭焦點
王建軼認為,就庭審看來,拍賣行與蕭富元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該畫為真跡, 所有的證據都指向假作。
拍賣公司的免責條款再次成為法庭爭論焦點。
王律師認為,根據國家相關拍賣法規定,拍賣公司有義務查實拍品來源,進行瑕疵稽核,並將結果告知競拍人。拍賣公司作為特殊行業有其特殊的服務內容,提供拍品來源是必備條件,而畫的最大的瑕疵就是畫作的真偽,作為拍賣公司,翰海這兩項義務並沒有盡到;此外,拍賣法規定拍賣公司對拍品有虛假宣傳必須承擔責任,2005年12月,翰海公司拍賣油畫《池塘》,宣傳該畫是吳冠中1972年作成,1982年曾修改,並在畫上題寫 抽暇改老畫,好似故地重遊 , 畫面不乏中國北宋山水畫的雄渾厚重 ,使競拍人蘇敏羅相信該畫是吳冠中的真跡,以230萬元拍下,並支付翰海公司佣金23萬元;而畫商蕭富元僅以一套 1984年安徽美術出版社出版的明信片向拍賣行證明《池塘》為吳冠中真跡,而安徽美術出版社卻是在1986年成立,顯然,1984年的明信片為假,拍賣行應當履行查證責任。
他認為,法律本身對拍賣行的行為是有要求的,不能片面誇大免責條款的作用。
該案的勝訴有相當把握,如果勝訴的話,這將對整個拍賣市場有著普遍意義,過分強調拍賣行免責將使拍賣行失去公眾的信任,也失去了交易的公正性,同時傷害了拍賣行的市場佔有率。在拍賣程式中該如何保護競拍人和售讓人的共同利益,應該是拍賣行的義務。否則,把整個社會的特殊物品交易推回到一個原始狀態 你買了假貨活該你眼力不好,這不是一個建立法律自身為後盾的健全社會應該有的行為。 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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