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的吸毒行為並不違反刑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還應予以強制戒毒,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毒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毒。因此我國對於吸毒行為只處治安行政處罰或者相應的強制措施。
單純的吸毒行為並不違反刑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還應予以強制戒毒,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毒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毒。因此我國對於吸毒行為只處治安行政處罰或者相應的強制措施。
1、高院最近釋出的一個“關於‘醉駕’犯罪審判中若干問題的解答。據瞭解,該“解答”對我省醉駕案的量刑做了調整,其中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在小區內醉酒移動車位的不應被認定為犯。
2、另外,醉酒後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只是為了挪車位且沒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可不視為犯罪。
3、此外,放寬了醉駕可判緩刑的酒精含量標準;對於醉駕兩輪超標電動車的,如果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
工資條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能讓員工清楚瞭解自己的收入構成。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其他明細證明,還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可知,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的不會涉嫌違法,但是會對勞動者構成侵權。如果勞動者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資條內容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