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規定,和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規定,和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規定,和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當事人無配偶宣告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辦理遺贈公證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遺贈人和受贈人的身份證明;
2、如果受贈人是單位的,應提供該單位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影印件;
3、草擬的遺贈協議書;
4、遺贈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