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判斷是否應當支付員工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則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判斷是否應當支付員工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則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勞動法規定,單位無故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及賠償金。
對於員工入職不到半年辭退賠償多少,雙方可以協商,一般的標準是不滿半年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半個月工資發放,而賠償金則為一個月工資,總計也就是一個半月的工資。員工對賠償金額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工入職後,公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是違法行為,公司應當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