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判斷是否應當支付員工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則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判斷是否應當支付員工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則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勞動法規定,單位無故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及賠償金。
對於員工入職不到半年辭退賠償多少,雙方可以協商,一般的標準是不滿半年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半個月工資發放,而賠償金則為一個月工資,總計也就是一個半月的工資。員工對賠償金額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入職未滿一年懷孕,公司不可將其辭退。
但若能有直接證據證明該員工在工作期間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並且在調崗培訓後仍無法勝任工作,可以依法進行辭退,但不能以其懷孕為由,將其辭退。若一定要在其懷孕期間辭退,是需要進行經濟賠償的。
法律依據:
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中,勞動者有如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