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鑑定程式如下: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相關單位負責在24小時內向人事處填報《職工受傷事故報告表》。
2、工資科瞭解事故發生經過,並收集傷情治療診斷材料,填制《職工傷殘鑑定表》,介紹受傷職工去指定醫療機構作病情鑑定後報處務會研究。
3、必要時,擬定函件及相關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4、根據鑑定結果,依據相關政策辦理相關事宜。處理結果報處長。
5、其他有關事項本程式中未明確的,按人事工作相關程式辦理。
員工工傷鑑定程式如下: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相關單位負責在24小時內向人事處填報《職工受傷事故報告表》。
2、工資科瞭解事故發生經過,並收集傷情治療診斷材料,填制《職工傷殘鑑定表》,介紹受傷職工去指定醫療機構作病情鑑定後報處務會研究。
3、必要時,擬定函件及相關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4、根據鑑定結果,依據相關政策辦理相關事宜。處理結果報處長。
5、其他有關事項本程式中未明確的,按人事工作相關程式辦理。
員工工傷鑑定需要的手續是: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提交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及時對材料進行稽核;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和用人單位。
員工工傷鑑定需要的材料是:
1、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2、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3、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以及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都有權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工傷的申報,單位在3個月內向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單位不申請的,傷者家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