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我國法律有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如果有證據證明未能簽訂勞動合同責任完全在勞動者,就無需支付二倍工資,但因用工已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入職後一個月內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其後果是:
1、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2、或者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可以的。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以首先向本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根據仲裁結果要求拖欠方支付工程款,如果對方還拒不支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法院判決要求對方支付工程款,如果對方還拒不支付,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將從對方銀行賬戶上直接划走工程款交給你,或者扣押對方物品拍賣後將工程款給你。 ...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上,用人單位並非完全被動,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 ...
1、如果不籤租房協議就沒有法律保障,有可能出現很多糾紛。如你把房子租給第三方,你沒有合同就會出現糾紛,並且對你也很不利。當然你如果損壞了什麼,也會出現糾紛。還有押金的退還方式,如果沒有在全中同中約定好,也會出現糾紛。所以說在租房時簽訂租房協議可以避免許多糾紛。
2、根據相關法律依據:《合同法》第2百三 ...
如果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 ...
入職半個月不籤合同不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職工入職後,公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是違法行為,公司應當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