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被確定為貧困戶的條件如下:
1、有汽車等高檔消費品的市民;
2、有工程機械裝置或其它從事經營活動機動車輛的市民;
3、有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教師、退休人員等國家公職人員的市民,因重大疾病、重大災難致貧的除外;
4、有長期僱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普通市民;
5、家庭成員中有現任村幹部的市民;
6、因賭博、吸毒、好逸惡勞等原因致貧的市民;
7、在縣城或集鎮有店面等非自身居住性用房的市民。
不能被確定為貧困戶的條件如下:
1、有汽車等高檔消費品的市民;
2、有工程機械裝置或其它從事經營活動機動車輛的市民;
3、有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教師、退休人員等國家公職人員的市民,因重大疾病、重大災難致貧的除外;
4、有長期僱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普通市民;
5、家庭成員中有現任村幹部的市民;
6、因賭博、吸毒、好逸惡勞等原因致貧的市民;
7、在縣城或集鎮有店面等非自身居住性用房的市民。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1、家庭成員中有現任村幹部的農戶
2、因賭博、吸毒、好逸惡勞等原因致貧的農戶
3、在縣城或鄉鎮有店面等從事營業性活動的農戶
4、有汽車等高檔消費品的農戶
5、有工程機械裝置或其它從事經營活動機動車輛的農戶
6、有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教師、退休人員等國家公職人員的農戶因重大疾病、重大災難致貧的除外)
7、有長期僱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