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很多福利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文)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員工的很多福利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文)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不用交稅的人:《個人所得稅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公司補償金不用交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