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式有:
(一)對擬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稽核同意,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生活衛生部門對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鑑別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提交監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同意的,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監獄審議決定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監獄提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批。
(二)對罪犯的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應當委託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鑑別,由監獄組織有醫療專業人員參加的鑑別小組進行。
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有:
(一)患有屬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或情形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暫予監外執行有兩種,一種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另一種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監獄局決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
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有以下這些: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 ...
監外執行終止的條件如下:
(一)發現犯罪分子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
(二)犯罪分子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 ...
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式有:
第一,由罪犯所在監獄監區或分監區區務會討論透過,報獄政科討論並邀請駐監獄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
第二,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
第三,對於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
第四,對需要 ...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群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 ...
暫予監外執行刑期的計算是監外執行時間是可以抵刑期的,監外執行一天即相當於在監獄服刑一天。但是出現特殊情況,監外執行時間不能抵用刑期。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透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