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如下: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指違反國家專利法規,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如下: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指違反國家專利法規,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有:
(1)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在廣告或者其他宣稱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設計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設計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假冒行為;
(2)被假冒的必須是他人已經取得的、實際存在的專利;
(3)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應為故意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侵犯他人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人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物件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行為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佔有即可。至於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腳踏車,河中一群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由於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佔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對盜竊後果的預見。如進入銀行偷保險櫃,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非法佔有不僅包括自己佔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佔有。對非法竊取並佔為己有的財物,隨後又將其譭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佔有的,系案犯對財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佔有的目的,用後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將這一情況作為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