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禁止結婚的遺傳病包括:(一)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國家禁止結婚的遺傳病包括:(一)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
(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旁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除直系血親以外,在血緣上與自己出於同源的親屬,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於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制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嚴重遺傳性疾病。為確保子女的健康,我國法律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該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