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交易通常需要6-10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准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後,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
商標交易通常需要6-10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准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後,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
一個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大約需一年至一年半時間。商標註冊申請的核準或駁回沒有法定期限,商標局審定公告該商標,再下發商標註冊證,該商標至此獲得核准。商標審查的時間段隨時會根據商標局內部審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變化。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申請商標一般需要一年左右時間。
申請受理和形式審查約需2到3個月時間,即商標局下發受理通知書。
實質審查約四到五個月時間。商標實質審查是對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具備註冊條件的審查。 實質審查分兩個方面:拒絕商標註冊的絕對理由的審查,即審查申請的商標是否違反禁用條款是否具有顯著特徵;拒絕商標註冊的相對理由的審查,即審查申請的商標與在先權利是否的衝突,故也稱新穎性審查。
異議期三個月時間。即在商標網上可以查的到詳細資訊核准公告,發註冊證書。商標有效期為十年,有效期滿後可以續展。
商標補正期限、修正期限為十五天,異議答辯期限為三十天;商標爭議期限為一年。
商標異議期為三個月,異議期自公告之日起計算,商標異議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異議期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可按規定順延到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領取商標註冊證,透過代理的由代理人商標註冊人傳送《商標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