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對註冊商標的規定是: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登出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商標法對註冊商標的規定是: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登出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有好處。登記版權即意味著擁有這個商標的著作權。法律規定,與他人在先權利衝突的商標和外觀專利可以被撤銷和無效。如果商標被他人在別的類別上搶注,利用版權在先權利則可以很好地保護自己的商標。
《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1、不得冒充註冊商標。指商標使用人在未經商標主管機關予以核准註冊的商標上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加註冊標記的行為。
2、不得欺騙消費者。透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表明我們在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同時,把維護消費者利益放在重要地位。對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要求必須保證商品質量,對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同樣也要求必須保證商品質量。
3、不得違反禁用條款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4、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5、不得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未註冊商標不得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這是未註冊商標使用的基本前提。對未註冊商標或相同或近似問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商標註冊證明是為了方便商標註冊人使用而出具的書面證明,與《商標註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商標註冊證明的申請人必須是註冊商標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