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買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反映,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監察部門督促公司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未買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反映,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監察部門督促公司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未買工傷保險,員工發生工傷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用人單位未買工傷保險,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保,補繳保費,並加收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罰款。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全部由單位負責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
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