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明確指出: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現為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從這條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傳真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以傳真形式達成協議,內容符合合同構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諾內容的傳真到達對方時成立。傳真件合同文字同樣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證明能力,但由於在實踐中,傳真合同可能在傳送過程中經常出現字跡不清、內容模糊等情況,並且容易被偽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備受爭議。要想證明傳真合同的有效性,那麼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如電信公司傳真電話記錄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即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
印章的效力在公司對外的合規管理上一直是一個麻煩事情。要點就在於合同專用章、公章其效力對於對手方,只需進行常識判斷即可,即合同簽署時合同專用章完全有效,證明檔案時公章完全有效。如合同專用章蓋在票據上或者財務收據上,一般就不能認為是有效印鑑。只要是符合常識的,則認為其無效的舉證,不符合常識而認為其有效的,由其舉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受《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約束;只有勞動合同條款不違背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才具備效力;如有違法條款,則這些條款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 ...
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協議的簽訂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
二、除了協議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外,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三、原則上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但如果協議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合同法 ...
8歲以下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8歲到18歲可以籤純獲利益或者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其餘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認。16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成年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 ...
需要根據合同不規範的情形而確定。
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成立,除非特殊約定,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但是合同的成立還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分情況討論:
(1)如果一份合同欠缺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標的、質量或數量等主要條款,則該合同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可能導致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2 ...
具有法律效力。書面協議(合同)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簽字、按手印確認後即成立、發生法律效力,不論是手寫還是列印的。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 ...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可以先確定是否具備生效要件:
1、買賣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即當事人應該是18週歲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已滿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會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買賣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如 ...
有法律效力的。
對於手寫合同,只要同時符合對方有關民事行為能力、內容合法的規定,並由對方親自簽名確認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