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總價合同是屬於價格規定好的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調整價值的,但如果出現一些特殊的情形時,是可以調整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固定總價合同是屬於價格規定好的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調整價值的,但如果出現一些特殊的情形時,是可以調整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標準如下: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有三種,分別為: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2、勞動者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3、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