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如下:
1、首先固定資產,業務處理,變動處理,選擇變動的卡片,變動即可;
2、變動後的折舊金額調整賬務上的折舊,達到賬務處理和固定資產系統平衡;
3、國稅函98號文第一條規定,新稅法實施前投入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淨殘值並計提的折舊,不調整;
4、新稅法實施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其尚未計提折舊的餘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提折舊的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
5、新稅法實施後,
步驟如下:
1、首先固定資產,業務處理,變動處理,選擇變動的卡片,變動即可;
2、變動後的折舊金額調整賬務上的折舊,達到賬務處理和固定資產系統平衡;
3、國稅函98號文第一條規定,新稅法實施前投入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淨殘值並計提的折舊,不調整;
4、新稅法實施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其尚未計提折舊的餘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提折舊的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
5、新稅法實施後,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長意味著企業負擔的所得稅多,折舊年限短意味著企業負擔的所得稅少。折舊方法會影響企業的所得稅,從而也會對現金流量產生一定影響。固定資產折舊指的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固定資產而使其損耗導致價值減少僅餘一定殘值,其原值與殘值之差在其使用年限內分攤的固定資產耗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裝置,為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屬於國家法律一級的規範,其規定只要該法律部廢止,就一直按照這個執行,現在還沒有廢止,所以2011年繼續按這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