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固定資產是指:
1、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有關的裝置、工具、器具;
2、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中關於固定資產的折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裝置、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裝置;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秦 太史令
西漢 太史公 太史令
東漢 太史令
魏晉南北朝 太史局;太史
隋 太史曹 太史監;太史令
唐 太史局 渾天監 渾儀監 太史監 司天臺;太史局令 渾天監 太史監 司天臺監。824人
宋 司天監 太史局 天文院;司天監 太史局令
遼 司天監;太史令
金 司天臺;提點 司天監
元 司天監 回回司天監 太史院;提點 司天監 太史院史。259人
明 欽天監;太史令 監正。41-23人
清 欽天監;監正。154人
重要天文歷算人物如下:
漢代以前:甘德,石申等。
西漢:鄧平、唐都、落下閎等(太初曆)
劉歆(三統曆)
東漢:劉洪(《乾象曆》第一完記載定朔的歷法)
南北朝:祖沖之
三國:韓翊(黃初歷的朔望月週期最準)
唐:傅仁均(編撰《戊寅元歷》是正式採用定朔的歷法)
李淳風,一行
北宋:沈括
南宋:楊忠輔(《統天曆》取回歸年長為365.2425日)
元: 郭守敬
明:徐光啟
清:梅文鼎,王錫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