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電能表一般是地方規定的,國家規定的是一個地方的電網。家用電能表記錄是電器消耗的有功電能,無功電能是不記錄的,對普通燈泡、電爐等電熱絲加熱元件消耗的只有有功電能,而一些有電感的或有容感的負載上(電機、電視機、空調、日光燈等),除了有功電能的消耗外,還有無功電能的消耗。也就是說在有感負載的視在功率是有功功率與無功功率的向量相加,它們之間相差90度,視在“度數”功當然要大於電度表記錄的有功度數。
家用電能表一般是地方規定的,國家規定的是一個地方的電網。家用電能表記錄是電器消耗的有功電能,無功電能是不記錄的,對普通燈泡、電爐等電熱絲加熱元件消耗的只有有功電能,而一些有電感的或有容感的負載上(電機、電視機、空調、日光燈等),除了有功電能的消耗外,還有無功電能的消耗。也就是說在有感負載的視在功率是有功功率與無功功率的向量相加,它們之間相差90度,視在“度數”功當然要大於電度表記錄的有功度數。
導語:隨著炎炎夏日的到來,防暑降溫問題又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最近有些朋友在關心高溫補貼的相關內容,那麼,國家規定的高溫補貼標準是什麼?高溫津貼要交納個稅嗎?一起來看看。
國家規定的高溫補貼標準
高溫補貼標準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的高溫津貼數額。所謂“高溫津貼”,其實是針對勞動者因為在高溫環境下工作,而額外消耗勞動的補償。
從高溫津貼發放時間來看,各地也因氣候條件差異有所區別。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區的發放時間段為6到8月,而海南省的發放時間長達7個月,為4到10月。
在已經明確高溫津貼標準的省份中,部分地區的標準已經多年未漲。例如,河南省的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工作日10元,這一標準是2008年就已制定的。
天津高溫津貼已經實行動態調整,日標準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12%發放。
2021年,廣東省將高溫津貼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13.8元。
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曾多次要求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發放高溫津貼,不得用防暑降溫飲料來充抵津貼發放。然而,仍有部分地區和單位沒有按規定執行,更有大量建築工、環衛工、快遞員等等,終日在炎炎烈日下工作,卻不知“高溫津貼”為何物。
高溫時段縮減工時,高溫津貼不能減少
小王來在一家生物製藥公司工作。每到夏季高溫時段,為節省開支,公司都會以公告形式通告員工:自7月1日至9月31日期間,每天工作6小時,不減少工資,不另行發高溫補貼。
對此,小王來曾提出質疑。他認為,高溫津貼已經成為法定的一種福利,公司無權隨意扣減。而公司的回答是,員工減少工作時間就應當減少工資,公司未減少工資並以此頂替高溫津貼,二者之間算扯平了,誰也不欠誰。
小王來不認同公司的說法。他認為,公司在高溫時段減少工時與減少工資之間不能劃等號,二者在性質上是不一樣的,但他又不確信自己的認知是否正確?
【評析】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高溫補貼已經不再是可給可不給的企業福利,而是一項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強制支付的法定待遇。
對此,《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八條(四)項明確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第四條(六)項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由此來看,用人單位減少高溫時段作業工時不能減工資已經成為法律的硬性規定。本案中,小王來對公司的質疑是有法律依據的,公司應當向員工給付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要交納個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高溫補貼”就屬於《條例》中的“津貼、補貼”。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至於徵收的比例則歸入工資總額計算。
不過,為了更好地關懷勞動者,有些省市也出臺相關辦法,將高溫津貼列為稅前扣除。”2011年上海的規定,就將高溫津貼列入“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這樣則不計入工資總額不扣個稅。
綜上所述,關於高溫補貼國家標準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高溫補貼的設定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的規定,企業在高溫的天氣下面是必須為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的,當然高溫補貼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有關的規定是需要繳納所得稅的。
2020端午加班3倍哪幾天 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是怎麼的
2020端午是6月25日。端午節放假三天,從月25日到6月27日。其中6月25日是法定節假日加班有三倍工資,6月26日和6月27日加班有兩倍工資。
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是怎麼的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並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加班、加點費習慣稱加班費
第一部分、加班工資倍數與時間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300%的工資。
202x北京市供暖多少度為標準 國家規定供暖時間是幾月到幾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