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以職務違法行為為歸責原則的根本標準,而不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主客觀過錯為標準。意味著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只有違法侵權的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並不違法,不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給公民造成了實際損害,國家都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原則是:
1、懲罰性原則。指賠償額度標準,對侵害主體應具有懲罰性。侵權主體除向受害人補足其實際損失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額外的費用,這種額外的費用,實際上已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帶有懲罰的性質。
2、補償性原則。指賠償額,以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即支付賠償費用,是為了使受害人恢復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狀態。
3、慰撫性原則。這一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濟,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徵決定國家賠償,只宜作象徵性的撫慰,賠償額,只能限制在實際所受損失額的範圍之內,雖應儘可能予以賠償,但並不一定要進行完全充分的彌補。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