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國際法上的國家豁免也稱國家主權豁免或國家管轄豁免。國家豁免泛指一國的行為和財產不受另一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轄,即非經一國同意,該國的行為免受所在國法院的審判,其財產免受所在國法院扣押和強制執行。
可以這樣說,國家及其財產享有管轄豁免是國際法上一項古老原則。格老秀斯在他不朽的著作《戰爭與和平法》一書中指出:“凡行為不屬於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從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無效的權利,稱為主權”可以說當格老秀斯提及主權“不屬於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隱含著主權國家在他國享有豁免權的意義了。
自18世紀後期開始,由於生產力的發展一些國家政府的職能向經濟方面擴大,在國際關係上具體來說是逐漸從傳統的外交領域擴大到經濟領域,當在國家與私人的經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糾紛,出現了私人在一些國家的法院訴外國政府的情況時,於是就產生了外國國家在法院的豁免問題。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責任和義務。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的質量。